律師隨筆|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探討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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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1

在現代工商業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中,商品的流通頻率、數量和范圍越來越大,這些交易產生的糾紛也隨時在增加,其中關于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的糾紛更為常見。賣方按時交付符合要求的貨物,但買方未支付相應款項,導致實踐中訴訟頻發。

根據買賣合同糾紛的實際案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合同明確規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另一種是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在合同中有規定。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按約定辦理,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約定一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買受人未按付款期限付款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但根據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違約金的調整機制是在不區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基礎上確定的,即所謂“賠償損失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造成損失的賠償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包括利息損失和催收費用。同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違約責任司法解釋》對違約金的主張作了明確解釋,在實際案例中應參照執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違約金,都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無書面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已交付貨物,或雖有買賣合同,但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實踐中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都是當事人懶惰或缺乏法律意識的體現。但是,世界各國都不認為愚蠢是犯罪,所以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有法律來涵蓋。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了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后的損失賠償,這是買受人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只是理論,并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如何主張,因此在實踐中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所有案件。

但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卻有著明確的依據。《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結合《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12月10日發布的銀發[2003]251號《罰息利率》的問題,將逾期貸款(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未能償還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每日2.1%的利率調整為高于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罰息利率的,按日萬分之五計收當期利率,而非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的50%-100%。對于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自貸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償。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照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逾期付款而不承擔約定違約責任的損失計算公式為:未付本金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130%-5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前,法律并未明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期限,導致司法實踐中理解不一、判決不一,不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違背了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該司法解釋的頒布,合理界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期限,明確了主張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既有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有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助于準確計算違約金數額,又有助于督促義務人自覺履行判決義務,在實際案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